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365号
被告人赵林,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西安市莲湖区**巷**楼**门**号,现住原籍,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林系吸毒人员,并以贩养吸,2017年以来,多次从武汉的“天意”(微信昵称)处购买冰毒。2017年10月16日晚,赵林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陽)联系“天意”购买冰毒,“天意”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从武汉通过快递将毒品邮递至西安赵林住处。2017年10月25日中午,“天意”将赵林购买的冰毒通过快递邮递至西安市莲湖区东举院巷百世快递点,赵林和朋友杨某某在此取件时,被现场守候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快件中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包。此后,民警在对赵林的住所(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进行检查时,吸毒人员蒋某某通过微信(昵称:成某某)联系赵林购买冰毒,后民警在此蹲守,将前来购买毒品的蒋某某抓获。根据赵林和蒋某某的供述,蒋某某之前曾先后三次向赵林购买毒品冰毒,交易地点均为赵林住处楼下,分别为2017年8月初,蒋某某向赵林购买冰毒3个包,支付1000元;2017年8月中旬,蒋某某向赵林购买冰毒10个包,支付3000元;2017年9月中旬,蒋某某向赵林购买冰毒10个包,支付3700元。2017年10月25日上午,蒋某某向赵林准备购买冰毒5个包,并已通过微信向赵林转账支付毒资1500元,蒋某某按约定到赵林住处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杨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底在赵林住处拿了2克冰毒,2017年8月初在赵林住处拿了3克冰毒,但毒资一直未付。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民警从赵林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净重49.600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林供述;2、提取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4、毒品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林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进行贩卖,查获甲基苯丙胺数量达49.600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林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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