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汉族,小学毕业,许昌**供电服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合同工,现住襄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汉族,初中毕业,许昌**供电服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合同工,现住襄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至4月21日,被告人赵某向被告人宋某某提出采用电压线与电流线相互错接,让电流不通过关口计量表的方式绕表盗窃电能后,由赵某分2次私自剪断襄城县十里铺镇双楼宋台区的高压计量箱锁具和私自更换锁具打开计量箱,采用上述方式盗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下称***供电公司)电能共计12333.28度,价值6785元。
2020年2月6日至4月21日,被告人赵某又分别在襄城县十里铺镇河岔赵新台台区、河岔赵南1台区、河岔赵南2台区,分5次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供电公司电能共计18695.57度,价值9925元。赵某、宋某某将窃得的国家电能通过安装不通过***供电公司计量的黑户电表给群众用来建房、浇地等,私自收取电费后自肥。案发后,赵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9925元,宋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6785元,均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5.物证;
6.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宋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祥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住襄城县***镇***村;被告人宋某某现住襄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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