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赵波赵某某,男,1975年9月25日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50925171843012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豹子岭社区新开铺路34号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现住长沙县榔梨街道罐头厂老宿舍2栋1楼第二间长沙县**街道**宿舍**栋**楼第二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正进张某某,男,1984年4月23日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71984042321185304271984********,彝族,专科文化,无业,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仓房村委会仓房45号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房**号,现住长沙县榔梨街道科技新城D4栋803室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波赵某某、张正进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间,身为长沙县榔梨科技新城产业园金科物业安全员的被告人赵波赵某某以帮业主协调与行政执法局的关系为由先后向业主青志新、卢黎明索取到协调费。后2019年5月,被告人赵波赵某某从其同学处拿到已经作废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遂找到长沙县榔梨科技新城产业园金科物业的保安队长即被告人张正进张某某,商量通过该作废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骗取业主财物的事宜,被告人张正进张某某表示同意。
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通过被告人赵波赵某某日常巡查获取的信息,被告人张正进张某某先后向12名业主开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被告人赵波赵某某或张正进张某某将该虚假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贴在业主楼房门口,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照片等方式骗取园区业主的信任,编造行政执法局立即拆违的虚假信息,告知业主可以找被告人赵波赵某某协调关系。在业主与被告人赵波赵某某联系后,被告人赵波赵某某要求业主支付关系协调费及安排陪侍性娱乐活动等。其中,赵波赵某某与张正进张某某诈骗成功2次,共骗取被害人财物3万元,要求被害人安排陪侍性娱乐活动支付1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赵波赵某某与张正进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该园区B19栋-1业主彭光亮彭某某20000元。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波赵某某与张正进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该园区B3栋-602业主姜义年姜某某1万元;次日,被告人赵波赵某某与张正进张某某又要求姜义年姜某某支付吃饭、唱歌等消费10140元。
2019年5月28日3时许,民警至长沙县榔梨街道科技新城产业园金科物业将被告人赵波赵某某、张正进张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波赵某某、张正进张某某家属已经赔偿彭光亮彭某某、姜义年姜某某的损失,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3.证人邹文兵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彭光亮彭某某、姜义年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波赵某某、张正进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波赵某某、张正进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波赵某某系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张正进张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波赵某某、张正进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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