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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乡市*******号第一小区***楼1单元3号。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分局拘留三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新乡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乡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区***村*号楼*单元*楼西户。2014年因吸毒被新乡市**分局行政拘留7天;2019年4月25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日23日晚上11时许,在新乡市**区***桥附近,被告人赵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3小袋,并将该毒品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经称量:3小包冰毒净重1.43克;经鉴定:3小包交易物品中仅检测出两小包含有甲基苯丙胺,净重0.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毛发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书;2.证人尹某某、朱某、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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