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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乙、谢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谢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赵某乙、谢某乙等人将停放于桐梓县风水镇建新村二组31号门前的一辆白色宗申牌二轮踏板燃油摩托车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993.33元。

2、2019年1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乙伙同胡某某(已不起诉)在仁怀市**镇**村**组李某某家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560元。

3、2019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乙将停放在桐梓县**镇街上谢某甲门前的红色豪爵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市场零售价格4226.67元。

4、2019年7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乙伙同胡某某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城北路西26号门口路段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M****的飞鹰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1200元。

5、2019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乙伙同胡某某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康龙中路114-2号门口路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渝C8****的兆润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宗申牌二轮踏板燃油摩托车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燃油摩托车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燃油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乙、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明强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乙、谢某乙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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