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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乙、赵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己,女,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10月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戊、黄某戊、赵某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纠集被告人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戊、黄某戊、赵某己等人,在**县**乡**村**屯民房内开设赌场,以玩“三公”扑克牌的方式招揽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有明确的分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负责提供场地、看场、参赌等赌场具体运作;被告人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召集人员到赌场赌博或者以自己直接在赌场“顶角”玩牌等方式招揽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农某甲还负责看场、防止拍照等事务;被告人赵某戊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黄某戊在赌场里放贷给参赌人员赌博;被告人赵某己负责提供赌场里的香烟和饮食,还通风报信,购买放哨所用的对讲机。赌场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许开赌,赌场股东直接参赌招揽人员赌博,每次开赌赌场参赌人员有30至40人,桌面赌资每次都是在2000元以上,赌场内每局抽水100元至300元,每晚抽得的水钱有2到3万元。赌场散场后,由被告人赵某甲负责分发水钱,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戊、黄某戊、赵某己均从赌场盈利中获得经济利益。该赌场于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德保县公安局民警查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戊、黄某戊、赵某己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具、赌资等物证;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己等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等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戊、黄某戊、赵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戊、黄某戊、赵某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戊、黄某戊、赵某己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农某甲、赵某丁、岑某甲、黄某甲、农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戊、黄某戊、赵某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赢生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9*********;被告人赵某乙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丙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3*********;被告人农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8*********;被告人赵某丁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5*********;被告人岑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8*********;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8*********;被告人农某乙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3*********;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5*********;被告人黄某丙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5*********;被告人黄某丁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3*********;被告人赵某戊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8*********;被告人黄某戊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镇**村**屯**号,电话18*********;被告人赵某己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乡**村**屯**号,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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