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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乙、陈某甲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893号 

被告单位常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8********,住所常州市新北区**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甲公司股东,联系方式1390612****

被告单位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镇**弄**号**室,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乙公司股东,联系方式1580037****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191977********,汉族,本科文化,被告单位*甲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里**号。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专科文化,被告单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陈某丁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陈某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陈某丁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陈某丁,听取了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陈某丁及其辩护人和被害单位常州**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陈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在经营*甲公司期间,应被害单位*乙公司采购变送器的需要,由被告人赵某乙以18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单位*乙公司购买EJA变送器45台,后作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被告人陈某丁赵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乐清市**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购买其自行生产组装的EJA变送器45台,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明知上述变送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被害单位*丙公司,并由被告人陈某丁发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6397元。经相关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赵某乙陈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乙规劝被告人陈某甲至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魏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特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赔偿被害单位*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被告单位**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赵某乙退出违法所得14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乙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陈某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乙陈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成林

检察官助理:钱杰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乙陈某甲陈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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