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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12月1日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乡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临沭县乡镇路西王疃村西路段时,与对行的张某某驾驶的临沂0633756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甲、张某乙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1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_卷宗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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