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1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某某村某组,现住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某某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0时1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吉AS58**-吉AU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鹤大高速公路露水河收费站时,在接受民警检查时,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姓名为刘帅,驾驶证号为22080219********33)系变造证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 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4. 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变造身份证件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妍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2张,物证机动车驾驶证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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