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3********,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90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南侧***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对赵某某案发时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事情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体民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