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赵某,绰号小湖南,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2********,汉族,技校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队**路**号**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行驶********处,车辆前部撞击行人陈某某后继续行驶至沪瑞线****公里420米处,车辆撞击路外柳树后侧翻。被告人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并送检,被告人赵某送检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05.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5.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及通知书;6.道路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7.辨认笔录与照片、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电话号码1596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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