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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凌晨01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黑A****小型普通客车从宾县宾州镇文化南路骨里香饭店出发送朋友回家后去金穗宾馆休息。公安机关在查办治安案件中发现赵某某有酒后驾驶行为,遂将赵某某在金穗宾馆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曲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人民币8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的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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