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未央区**路**号**栋**单元,现住陕西省洛南县**公司楼,系洛南县**公司职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悬挂陕H*****号(已注销的其他车辆号牌)普通摩托车,沿洛南县**路由西向东行至**桥**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当日22时45分,赵某某被带至洛南县医院抽血后送检。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邵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2020年3月18日
附:卷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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