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县**乡**村**街**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2月10日中午饮酒后,无证驾驶晋AB****棕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康阜家园到串村玩麻将,后又驾驶车辆到万和嘉园小区附近找朋友借钱,被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涉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93 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坚
检察官助理:周晓霞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于**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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