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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西省原平市人,住原平市**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2时36分,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号津H****9黄色别克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原平市永康北路乐苑小区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为1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及酒精检测确认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秀云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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