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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77年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居民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户。该赵2016年4月21日因酒驾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处罚,2017年2月 24日因吸毒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39分许,临渭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指令,滨河大道滨河花园小区门口有人酒后驾车,民警随即赶到,后向阳所民警现场移交涉嫌酒驾驾驶员赵某,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酒精浓度检测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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