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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23时28分,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水映长岛小区,在家中与其家属发生肢体冲突,经被告人赵某家人报警后其被查获。经提取被告人赵某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62mg/100ml。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11.62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846****。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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