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8〕309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J*****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宁远镇羊营村至宁远镇的公路行驶至界红公路交界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31.2mg/100ml。
2018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危险驾驶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J****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委党校门前路段时,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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