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35分许,在新野县商品街种子公司门口,被告人赵**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右转向西行驶,与由西向东行驶刘**驾驶的豫R525B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85mg/100m1。经认定,被告人赵**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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