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西咸新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E****D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沣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行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29.1mg/100ml,后经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12.17mg/100ml超过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半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及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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