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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遵大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诉事实。经鉴定: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

(3)指认照片;

(4)酒精测试结果;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行驶证复印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鹿邑县******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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