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5********,汉族,靖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靖安县**镇**村**楼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赣******号两轮摩托车号途经靖安县**乡**村小区路段时,撞上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被告人赵某倒地受伤,路人报警并将被告人赵某送至医院。经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7.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W0720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江西神州【2019】痕鉴字第144号(YCS)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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