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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赵*,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家住罗平县**街道**大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赵*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A*****的小型轿车沿罗平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罗平县***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杨**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搭载刘**、刘*、吴**)追尾相撞,造成杨**、吴**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对被告人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赵*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受害人杨**的陈述;3.证人刘**的证言;4.被告人赵*的供述;5.相关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卷外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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