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层**,于2020年8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晚23时许,与其朋友孙某某(音)酒后搭乘出租车过程中无故损坏车内物品,司机张某甲见状劝二人下车。赵某某非但不下车并咬、踹张某甲导致张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
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永发派出所民警郝某某,辅警关某某出警后,为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的孙某某(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在民警郝某某询问赵某某孙某某(音)家属的联系方式时,赵某某突然上前撕扯民警郝某某警服和肩章,并抢过辅警关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摔在地上,用脚踩踏,同时对关某某的衣服进行撕扯。关某某将执法记录仪捡起后赵某某再次抢夺未果后,又继续撕扯郝某某衣领及肩章,并用脚踢其腿部。在民警传唤赵某某的过程中,坐在警车内的赵某某一直用脚踹民警郝某某以及辅警张某乙的双腿并将吐沫吐到民警郝某某的脸上以及警车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照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陈某某、邢某某、郝某某、张某乙、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博凝
检察官助理:尚潇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玖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