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赵某宝,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住曲靖市**区**街道**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宝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8年7月11日,被告人赵某宝的父亲赵某明向曲靖市**区**街道**社区(原******村公所)***村民小组承包奶牛场***处的荒山5亩、旱地165亩种草、种庄稼、建奶牛场。2005年左右,被告人赵某宝在该地种植桉树。2016年11月,被告人赵某宝办理采伐证砍伐桉树后种植玉米。2018年1月1日,被告人赵某宝将该承包给谢某、庄某坤种植三七或魔芋。经鉴定,被告人赵某宝在**沟处占用林地面积112.579亩(属用材林),非林地面积30.54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归案经过说明;2.证人刘某某、马某新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宝的供述辩解;4.鉴定聘请书、委托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勘验笔录与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宝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宝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宝居住于曲靖市**区**街道**组**号,电话号码1376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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