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65********,汉族,大专文化,泸西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低保科)原科长,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宿舍。因涉嫌贪污罪,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对其决定逮捕,当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9年,赵某甲在泸西县民政局低保科(社会救助科)工作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廉租房补助金、临时救助金等救济款共计467247.52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其中:
(1)2003年1月至2019年12月,赵某甲用何某某户一户四人(何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乙、赵某丁)的身份信息,骗取城市低保金(209064.84元)、廉租住房补贴(11119.68元)、临时救助金(19900元)共计240084.52元。
(2)2002年1月至2018年12月,赵某甲用妻子李某某、女儿赵某壬(小名赵甲)的身份信息,骗取城市低保金(64463元)、临时救助金(59600元)共计124063元。
(3)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赵某甲用母亲韩某某的身份信息,先后5次骗取临时救助金共计32000元。
(4)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赵某甲用侄子赵某庚(大哥赵某戊之子)的身份信息,先后6次骗取临时救助金共计33900元。
(5)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赵某甲用侄女赵某丙(兄弟赵某辛之女)的身份信息,先后5次骗取临时救助金共计26600元。
(6)2019年5月,赵某甲用侄女赵某丁(堂大哥赵某乙之女)的身份信息,骗取临时救助金共计4700元。
(7)2018年12月,赵某甲用大哥赵某戊的身份信息,骗取临时救助金共计5900元。
被告人赵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3日、6月10日向中共泸西县纪委县监委上交违纪款共计5168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泸西县委县政府文件、干部个人信息表、赵某甲基本情况、部门工作职责及人员安排、《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城市低保金发放名册、临时救助发放明细表、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审计表、申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从宽处罚建议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何某某、赵某丙、赵某戊、赵某己、赵某丁、田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王小兵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告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亲属身份信息,骗取国家城市低保金、临时救助金、廉租房补助金等款项共计467247.52元,归个人占有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向办案机关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毅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及其他材料8份9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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