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6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街**街路**小区**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章凤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上,苏某某到赵某家找赵某玩时,赵某就邀请苏某某一起帮搭建铁皮房,到了晚上赵某就拿两颗毒品冰毒给苏某某吸食缓解疲劳,苏某某就在赵某家卧室里用吸食工具吸食了这两颗毒品冰毒。到了2020年5月13日赵某、苏某某继续干活时,王某某、岩某也来到赵某家,后面赵某、苏某某、王某某、岩某四人,在赵某家一起被抓获。
2020年5月13日晚上,王某某独自一个人到赵某家时,赵某就从其卧室桌子上的一个铁制的盒子里拿出大概大拇指头大小的毒品鸦片(丝状)给王某某吸食,王某某就用赵某家的水烟筒在赵某家吸食完了毒品鸦片,王某某正准备要离开赵某家时就被抓。
2020年5月13日,赵某打电话给岩某说要和岩某用现金换微信钱包,到了当天21时40分许,岩某就来到赵某家,然后岩某就问赵某是否有毒品冰毒,赵某就从其弟弟赵某某拿给他的一小包黑色塑料纸包里,拿出一颗冰毒递给岩某吸食,岩某就用赵某拿出来的吸筒和打火机以“抽吸”的方式,在赵某家吸食了这颗毒品冰毒,毒品冰毒吸完后岩某准备出去洗手时,被进来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赵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和光盘11张、散装1份(第七次讯问笔录)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起诉书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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