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5012,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区**乡**路**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点燃自家屋中柴火后,持木棍将前来救火的邻居被害人陈某某打伤头部。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外伤致颅骨凹陷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外伤致脑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证人赵某某、贡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5.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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