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与其女友步行至盐亭县**镇**街上坡处时,遇蒲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赵某认为蒲某某车速过快差点撞到其女友,于是在和平街上找到蒲某某,与蒲某某发生口角拉扯后,蒲某某被围观群众拉开劝离现场,赵某再次寻找蒲某某未果,为发泄情绪,将蒲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油管拔掉,让汽油流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摩托车油箱处点燃,后由围观群众将火扑灭。经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摩托车案发当日价值人民币2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012****。

_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