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参赌人员秦某某、冯某某的赌资,并将所收取的赌资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到“太平洋在线”(该名称不固定)赌博网站用于给二人上分,并在该赌博网站申请帐号及密码供二人参赌使用,经查被告人赵某收取二人赌资共计339500元,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利约20000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在获嘉县******被民警抓获。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家属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截图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冯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已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远娟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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