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840号
被告人赵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弄**号**户。1999年7月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两千元;2007年12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6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1年11月12日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2年5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4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3年7月27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新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左右的一个月内,被告人赵某陆续在南昌市红谷滩华南城附近、云溪花园对面山上、望城三联杨家等地流动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在其开设的赌场内利用牌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参赌人数二、三十余人,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利2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雷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博工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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