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赵某明,绰号:母猪,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28日被羁押于四川省广安市看守所,于2020年4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明伙同李某(已判刑)二人共同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窜至揭西县河婆街道**新城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后二人在该小区**栋**楼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110 C女装摩托车盗走。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视频监控截图照片、案发地点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揭西县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广安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表,移交清单,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李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娟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明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李某、赵某明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涉案光盘2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某某
检察官助理:郭某某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明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涉案光盘2个,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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