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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万某甲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竹山县**乡**村**组,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栋**室。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厂**,户籍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路**号,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襄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万某甲、赵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欧某甲收取叶某某4套银行卡、欧某乙4套银行卡,后出售给唐某某使用,并获利200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万某甲收取陈某某4套银行卡、万某乙3套银行卡,后提供给毛某某犯罪集团使用。

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收取刘某某1套银行卡、李某某2套银行卡,后提供给毛某某犯罪集团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原始数据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万某乙、欧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欧某甲、万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万某甲、赵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额巨大、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万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浙云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万某甲、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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