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6********,汉族,高中文化,集安市**局**,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委**组,住集安市**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集安市人,住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于某甲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集安市**老年公寓南侧仓库内非法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30141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账目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取笔录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截图、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证人于某乙、李某某、王某甲、郭某甲、曲某某、栾某某、宋某甲、陈某某、宋某乙、曹某某、郭某乙、付某某、迟某某、林某某、郭某丙、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无前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书魁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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