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6日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任某某、闫某某在正定县东慈亭村东沙坑内清理垃圾后盗窃沙子,经鉴定被盗建筑用沙价值人民币2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正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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