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郏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在孙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下,到台州市椒江区注册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6张,后在孙某某、李某某的带领下开设对公账户。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将办理的6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含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对公账户、手机卡等全套材料)贩卖给孙某某,何某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赵某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昆山市中华园小区旁的博悦网吧被民警抓获。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关林市场兄弟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企业基本情况及股东出资情况、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资料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6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36537****,1773756****);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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