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三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路8号楼2单元8号,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19年8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因贾某某丈夫高某某、哥哥贾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逮捕,为此贾某某通过张某某,赵某甲认识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声称能为其丈夫高某某、哥哥贾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多次向贾某某索要经费共计140万元,其中部分转账给北京的朋友欧天文,后大部分要回,此款被被告人赵某某用于做生意和挥霍。
2018年7月,贾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何某某,何某某称认识湖北省高院和省检察院领导,能为其丈夫高某某、哥哥贾某甲办理保外就医,以给领导送礼为名,分四次向贾某某索要现金20万元,此款被何某某用于自己看病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身份年龄的情况;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无前科的情况;黄石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塔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全队无人认识赵某某的情况;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诈骗的事实;刑事判决书证明高某某、贾某甲被判刑的情况;2、证人欧某某、张某某、赵某乙、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诈骗的情况;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自己被诈骗的事实;4、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供述诈骗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分别为特别巨大、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献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