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住址同)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宝根,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住址同)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湖**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俞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周某某、黄某某(均已起诉)谋划设立赌局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陈宝根应赵某某之邀提供并操作监控、通讯器材及特制扑克牌等行骗工具,上述人员按比例分成非法所得。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等人依约行事,陈宝根又邀被告人俞某某协助行骗,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
当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俞某某伙同周某某、黄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大酒店客房开设赌局,周某某邀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参赌,并与黄某某入局赌博。陈宝根调试安装作弊工具并窥查卡牌点数,俞某某帮忙传递信息,共骗得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人民币11万余元,含9万元现金、2万元欠款。
事毕,被告人赵某某分得人民币2.5万元,再分与被告人陈宝根1.5万元,被告人俞某某从陈宝根处获得好处费0.39万元。因赌博骗局被识破,黄某某于次日向陈某甲等人退还1万元,周某某退还3.6万元。经查,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俞某某分别退回人民币0.3万元、0.31万元、0.39万元至黄某某处。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3月1日,被告人俞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主动投案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图片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丙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俞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俞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陈宝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被告人赵某某、陈宝根、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丁宗杰
检察官助理 祁叶蓓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1325211****)、俞某某(1375756****)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被告人陈宝根(1515751****)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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