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2271974********,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芦浦村竹头58号。2012年7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2041981********, 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2271988********, 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被告人傅某某、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张某甲(另案处理)在网络上代理名为“皇冠”、“申博太阳城”赌博网站,并委托蒋某某(已判决)等人作为代理,接受赌博人员投注。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邵某某从蒋某某处获得上述赌博网站账号并交给被告人傅某某,由被告人傅某某将赌博账号交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后多次纠集孙某某、李国朝、王某某等人与其一同参与上述赌博网站中的百家乐、赌球等赌博活动。其间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以“反水”名义从该赌博网站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傅某某自述通过“反水”名义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自述通过“反水”名义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经查,上述赌博活动的赌资约人民币90余万元,被告人邵某某、傅某某另向被告人赵某某传递银行账号以及输赢具体金额等信息。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国朝、王某某、章某某群、叶洪某某、张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傅某某、邵某某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邵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添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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