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 因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5月30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1年4月26日被营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3年;因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月26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余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鞍山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于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千山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千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盗窃罪于1993年9月7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月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千山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千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在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河套边将张某甲和李某某共3只鹿羊盗走。根据鞍山市千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鞍千发刑认字【2019】第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三年生产奶期奶羊(鹿羊)3只于2019年6月的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400元。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在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太平沟村将张忠祥家院内羊圈中两只奶羊盗走,张德强家羊棚中一只奶羊盗走。根据鞍山市千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鞍千发刑认字【2019】第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两年生产奶期奶羊3只于2019年6月的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500元。
201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在海城市毛祁镇南毛村将娄长财家1条德国黑贝牧羊犬盗走。2019年10月11日,海城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海发改刑认函【2019】第020号)。
201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在海城市腾鳌镇北石桥村将徐成新家4只鹿羊盗走。根据鞍山市千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鞍千发刑认字【2019】第0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年生产奶期奶羊(鹿羊)4只于2019年8月1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5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共同盗窃羊共计10只,经鞍山市千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共计25400元人民币,共同盗窃德国黑贝牧羊犬1只,无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奶羊、被告人的手机、车牌照、捷达轿车1辆等物证;
2.书证:归案/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邹积双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被害人某某某家狗被盗的监控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胜男
于 迪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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