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公诉刑诉〔2018〕49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胖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路**村**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平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均系同乡关系。被告人刘某甲与上述四人素不相识。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分别结伙在天津市河北区、北辰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建筑工地建筑材料,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110.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津浦北路荣都公寓建筑工地,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工地,趁无人之机,在该工地堆料场附近窃取建筑用铁卡扣3000余个。后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将被盗财物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赃款被俵分挥霍。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建筑用铁卡扣价值14100元。
2、2018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等人,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永康道与通锦路交口朝亚建筑工地,采用档板缝隙钻入的方法进入该工地。趁无人之机,窃取建筑用模板60余块、铁卡扣1500余个。后被告人兰某某将被盗财物出售,赃款被俵分挥霍。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12010.2元。
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15日,在本市北辰区刘家码头将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抓获归案,在本市北辰区王秦庄一平房内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现场照片、被盗部分财物照片等。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刘某甲的户籍材料、被盗财物进货单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冯某某、刘某乙等七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津北价认定字(2018)第160、161号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本市河北区津浦北路荣都公寓建筑工地、本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永康道与通锦路交口朝亚建筑工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工地周边监控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海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兰某某、任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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