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12196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镇**村北街**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12月7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临时羁押,2019年12月1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包训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12月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镇**村北街**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12月7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临时羁押,2019年12月1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雪,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兰某某等3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崔某某为了规避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债务,防止王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两人名下位于保亭县**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层**号和**号两套房产诉前财产保全,兰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某,让赵某某帮忙刷中国工商银行流水单,捏造双方存在借款的证据。2018年6月20日,兰某某、崔某某与赵某某签订126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约定以上述两套房产作为该虚假借款协议担保,担保人为崔某某。2018年6月25日,赵某某向保亭县人民法院起诉兰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依法判令兰某某、崔某某偿还126万元借款并申请对上述两套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2018年7月24日,保亭县人民法院以(2018)琼9029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书对兰某某、崔某某名下上述两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2018年8月28日,保亭县人民法院以(2018)琼9029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对赵某某诉兰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调解结案。2019年5月,王某某向保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两套房产诉前保全时,发现赵某某诉兰某某、崔某某民间纠纷案系虚假诉讼后向保亭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和损害司法公信力,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某、赵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德友
书 记 员:黄 倩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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