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号,现住怀来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怀来县**镇**村**栋**号,现住怀来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为了介绍刘某某、任某某在其经营的怀来县格林国际小区日租房内嫖娼,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卖淫女。被告人赵某某为赚取介绍卖淫的提成,通过微信联系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并将王某某安排的两名卖淫女送至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日租房内向任某某、刘某某进行卖淫。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冯某某支付1500元嫖资,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赵某某支付900元嫖资和200元介绍提成,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支付810元嫖资。被告人冯某某非法获利400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
2、 工作说明;
3、 证人任某某、刘某某证言;
4、 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的供述;
5、 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6、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截图;
7、 照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雪婧
书记员:王丽莉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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