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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冯某某非法狩猎、非法制造枪支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五指山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为上山打猎,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买好制作枪支所需的材料,并向同村的电焊工借来工具独自在家制造一把射钉枪,后将该枪藏匿于山寮上。同月29日,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到海南鹦哥岭自然保护区万冲片区278号小班内非法狩猎,赵某某用藏匿于山上的枪支猎到两只小鸟,冯某某用铁夹捕得四只鼠类。赵某某和冯某某食用了两只老鼠后将剩下的四只猎物放在火堆上烤,后被鹦哥岭保护区护林员发现,两人见状立刻逃离,现场遗留枪支一把,子弹一包,烤干的四只猎物以及捕猎用的生活用品若干。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和冯某某到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小鸟(死体)的物种皆为大拟啄木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涉案的两只鼠类(死体)物种分别为赤腹松鼠和针毛鼠,其中赤腹松鼠属于“三有动物”,针毛鼠无保护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猎物四只(照片)、射钉枪一把、子弹一包等物证;

2.海南鹦哥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出具的《证明》、非法狩猎现场位置图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吉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江

                                       书  记  员:孙健良

                                               

2021年2月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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