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31988********,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国际中心**区**号楼**单元**楼**室“**养生会所”,容留失足女王某甲以700元的价格与嫖客耿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受“光某某”(在逃)雇佣在本市二七区**商业广场**号楼**单元**室“**养生会所”内,容留失足女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安排李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与嫖客周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同日22时30分许,安排王某乙以599元的价格与嫖客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供述;2.证人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陆某某、李某某、王某丙、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受理案件经过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转账记录、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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