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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冯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200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 452402200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伙同凤某某、邓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贺州市八步区**巷**号门口,将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价值3090元)盗走。之后,赵某某、冯某甲、凤某某、邓某某四人又在贺州市八步区**巷**号**商店后门门口,将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迅龙牌两轮摩托车(价值2275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邓某某、冯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贺州市八步区**镇**小区**栋**单元地下停车场,将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4017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量刑清单2份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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