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住江西省奉新县**镇**路。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住江西省奉新县**镇**村。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住辽宁省开原市**街**村。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6********,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区**村。
上列4名被告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11月8日在天津市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1月1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魏某某、周某、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至10月份,被告人冷某某、魏某某、周某、夏某某(另案处理)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法人、股东,通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赵某某提供相关虚假材料和代理服务,在天津市注册空壳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对公帐户,进行贩卖。其中:
1.被告人冷某某、魏某某与赵某某约定注册72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至案发已办成40套,并予以出售。
2.被告人周某与赵某某约定注册30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意图转卖谋利。周某在与赵某某交易时被抓获。
3.被告人赵某某为夏某某注册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帐户150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冷某某、魏某某、周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嫌疑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魏某某、周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魏某某、周某、赵某某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用于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等4人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魏某某、周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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