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夫妇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房。从2018年4月开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赵某某、刘某某夫妇通过介绍失足妇女与违法行为人进行性交易的方式赚取介绍费。为此,赵某某、刘某某夫妇通过社交软件陌陌,拉拢失足妇女皮某某、杨某甲到上述地点同住,然后安排她们卖淫,卖淫所得则由赵某某和刘某某夫妇与失足妇女平分。
刘某某负责接送失足妇女到进行性交易的地点卖淫并收取失足妇女的车费。赵某某则在从事招嫖活动中让失足妇女用鸽子血假装处女身份获取更多嫖资。为了便于招嫖和收取嫖资,赵某某为皮某某单和杨某甲各准备了一部工作用手机。收到违法行为人的微信转账之后,皮某某、杨某甲便通过工作手机上将嫖资转账都赵某某的微信昵称为“**”的账号上。如果客人支付现金就拿回去全部交给赵某某。具体介绍卖淫行为如下:
1.2018年11月17日,失足妇女皮某某在赵某某的介绍下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酒店**与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皮某某
2.2018年6月28日,失足妇女皮某某在赵某某的介绍下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酒店**房房与违法行为人杨某乙进行性交易。事后杨某乙支付嫖资1000元人民币。
3.2018年9月15日,失足妇女杨某甲在赵某某的介绍下到深圳市**酒店与违法行为人杨某乙进行性交易,杨某乙支付了500元作为嫖资。
经核实,赵某某的微信账户中接到皮某某和杨某甲转账的嫖资共计71764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房将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同时抓获失足妇女皮某某和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七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皮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量刑建议书》五份。
3.手机七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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