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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刘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通过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湖北**分厂收购仔猪至灌云县**街道**猪场,在未对该批仔猪报动物检测部门防疫、检疫的情况下,销售120头仔猪给何某某至四川省叙永县**镇,后被叙永县农业农村局当场查获,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中心对该车120头仔猪及车辆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抽取的13份样品中,有11份样本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另查,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灌云县**街道**猪场,在未对仔猪报动物检测部门防疫、检疫的情况下,又分别销售106 头、50头仔猪至江苏省句容市**养殖场及江苏杨中市**养殖场,且均出现生猪死亡情况,后经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均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打款凭证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何某某、聂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违反动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在经营生猪过程中,在未对出售的生猪申报防疫、检疫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生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侍作军

        蒲兆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灌云县看守所,赵某某被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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