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滕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滕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犯强奸罪于1986年6月27日被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明知政府禁止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区域违法圈地收取停车费,并且设立告示牌明确向社会公告的情况下,罔顾执法部门多次查处,自2017年底至2019年7月,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善国善医”大门东西侧区域非法圈占公共空间,以看车费名义强行向停车人索要财物,遇有拒绝支付看车费的群众,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予以辱骂、扣车,多次引发与停车人的冲突,导致王吉锋、杨某某二人轻微伤。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强烈要求查处。2019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因停车收费问题与杨某某发生冲突,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引发大量评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上述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闵某某、谢某某、秦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孔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来宝彦
杨文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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